经我支队排查,下列使用性质为“救护”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时,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的规定。为规范完善机动车档案,消除安全隐患,请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沧州市车辆管理所提交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逾期未提交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车辆予以锁定,并全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限制使用。
经我支队排查,下列使用性质为“救护”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时,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的规定。为规范完善机动车档案,消除安全隐患,请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沧州市车辆管理所提交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逾期未提交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车辆予以锁定,并全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限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