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建北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成功抓获一名盗窃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人。
“太感谢民警的帮助了,本来以为被盗的电动自行车找不到了,没想到你们帮我找回来了!”11月20日,失主刘女士激动的对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建北派出所民警表示感谢。
2021年10月11日,建北派出所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市民刘某停放在新华区某单位门口的爱玛电动车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联系报警人,在详细询问失主停放、被盗时间及电动车特征后,立即展开侦破工作。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民警很快锁定违法行为人,经过大量走访排查工作得知,该违法行为人常年在沧州东北部各县区打工,最近在黄骅港某施工工地出现。11月20日8时,历经长达10个多小时的蹲守,民警成功将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被盗来的爱玛电动车一辆。
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盗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经核对,查获的爱玛电动车确系报案人刘女士所丢失,电动车已交还失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