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最新通知来了!事关电价、教育!)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总体目标
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明确实施范围
我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优化时段划分
1.夏季(6、7、8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11时、18—21时、22—24时;高峰12—16时、17—18时;尖峰11—12时、16—17时、21—22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4时、18—19时、21—23时;高峰:11—12时、14—17时、19—20时;尖峰:10—11时、17—18时、20—21时。
2.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9时、12—17时、22—23时;高峰:9—12时、19—22时;尖峰:17—19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8时、9—10时、11—14时、20—23时;高峰:8—9时、10—11时、14—17时、19—20时;尖峰:17—19时。
3.其他季节(河北电网:每年3—5月及9—11月;冀北电网:每年2—5月及9—10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9时、12—15时、20—24时;高峰9—12时、15—20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9时、12—15时、18—19时、21—23时;高峰:9—12时、15—18时、19—21时。
如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由省统一调整峰谷时段。
调整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明确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工作要求
(一)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各地要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
(二)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
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部队(含武警、消防、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发电企业的购电、城乡路灯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商场(含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四、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最新转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原则上12月15日前所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完成预收费监管,并逐步将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严格执行《通知》精神,此前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要按《通知》要求进行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障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原则上12月15日前所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完成预收费监管,并逐步将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各市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展开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并于2021年12月15日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排查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