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攻坚战”以来,抚宁公安分局环安大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不断加大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区环保部门渔业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巡查,始终保持打击非法捕捞高压态势。7月份以来,分局环安大队共开展联合执法26次,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3件,抓获违法行为人3人,有效震慑和打击了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近年来,万源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将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普法小贴士:
正常情况下的捕鱼不会触犯法律,但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将会损害鱼类的正常繁殖和生长,造成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进行合法捕捞,切莫贪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
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
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
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