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的权力会滋生腐败,不管这份权力是大还是小。因此要杜绝微腐败,就要管好微权力。
相对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的公权力而言,乡村社区集体的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权力可以称作是小微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明显的感觉到这种小微权力往往是监管的盲区,而失于监管的小微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就会滋生微腐败。从直观感受来说,相对于巨贪大蠹而言的微腐败其实对公众利益的侵害是比较有限的。但是,微腐败往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其产生的对党和政府形象的破坏效果是不逊于那些巨贪大蠹的。正是因此,我们就必须管好小微权力,杜绝微腐败现象。
在反腐领域,我们一直强调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原则针对微腐败的治理而言是极为适用的。微腐败的发生相比于大的贪腐案件而言发生的原因更为复杂,发生的频率也更大。因为对于大的贪污腐败分子而言,其走向堕落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信仰缺失,贪图私利,继而背离党和人民。这些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不能说与监管不到位无关,但监管不到位大多数情况只是个诱因。但微腐败不同,事实上,大多数微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本原因就是监管缺失。因为监管缺失,就会让一些掌握小微权力的乡村社区干部有权任性,最终导致微腐败的现象出现,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害了我们那些因无知无管而任性的乡村社区干部。
管好微权力,这是治理微腐败的根本。只有管好了微权力,才能保证那些行使微权力的干部依法行政,依规行政,不至于触碰纪法红线。进一步说,我们只有构建出普遍没有微腐败的乡村社区治理体系,才能够为我们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大的基础支撑,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才有稳固的基石。
从人的角度来讲,管好微权力杜绝微腐败,也是我们培养基层人才的必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基层治理所需要的大量人才其实是来自乡村社区的,只有保障我们的乡村社区没有微腐败,我们的乡村社区干部用好微权力,我们才有底气大胆选用乡村社区基层走出的干部,为我们的基层治理体系不断注入有生力量。
总而言之,管好微权力杜绝微腐败无论哪个角度而言都是我们应该去做而且必须做到位的工作。
(供稿人:贾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