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公益篇)
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徐震检察长到任后,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于检察履职中,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摆在工作首位,紧盯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着力为群众办实事,用实际行动践行为民宗旨。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国家保护大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责任、地位,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自觉扛起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今年以来,检察干警深入县域中小学,开展“国家安全日”、“关爱儿童 预防拐骗”、“珍爱生命 预防溺水”、“民法典之青少年篇”等系列普法活动。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收到未成年被害人母亲送来的写有“执检为民担道义 一片丹心护春蕾”锦旗。向住宿行业发出未成年人保护倡议书,与衡水市向阳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协议,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推动故城县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构建安全药品环境
药品安全保护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一直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努力营造健康、安全、有序、诚信的药品消费环境。近日,在履职中发现乔某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违法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保健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依法公告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乔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7810元并在全县范围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乔某现已将惩罚性赔偿金57810元全部上缴国库,并在故城县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省、市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下,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公益诉讼起诉书,着重论述法律关于食品安全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诉求的合理性。最终,故城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乔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保障群众“舌尖安全”
为把好质量安全关,让人民群众“吃的安全,吃的放心”,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县域内茶叶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某超市散装的“铁观音”“龙井”“碎银子”等茶叶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实地检测茶叶样品,全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将落实情况反馈本院。
关注群众“脚下安全”
窨井盖虽小,却关系到人民群众“脚下的安全”,人民安全高于一切,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切身问题,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精神,在从严打击涉窨井盖犯罪行为的同时,迅速就辖区内灌溉机井安全隐患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安全。组织干警走访了县水利局、县城建局,就辖区各乡镇农村灌溉机井盖、城区各路段窨井盖监管情况进行了询问了解,并向其宣传了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工作精神。根据发现的窨井盖隐患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窨井盖管理部门尽快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破损的井盖及时修复,加强对窨井盖的日常安全管理。
助力建筑垃圾“搬家”
建筑垃圾不仅会污染环境卫生,还会影响居民生活,为维护县域生态环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力建筑垃圾整治。近日,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时,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董子中学对面,空地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且未修建围挡或采取覆盖措施,扬尘严重。根据调查结果,故城法院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尽快整治涉案地点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现象,并建立宣传教育和整治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回应群众关切。
“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加强县域水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让大运河活起来、美起来,故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深入推进“利剑斩污专项监督活动”开展,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组织干警对京杭大运河故城段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听取了漳卫运河河务段及故城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对大运河环境保护的情况说明和水质实时监测情况。
守初心、担使命,“我为群众办实事”,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一直在路上。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肩负使命,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期待、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