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东政告字〔2021〕9号
为全面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清洁能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沧州市2021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严禁使用各种民用散煤,杜绝任何形式的散煤燃烧现象。
二、全县所有非法煤炭经销网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民用散煤非法经营活动。县政府将组织县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运输、销售、囤积、使用散煤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一经发现,依法查扣运煤车辆、没收散煤。
三、对过境我县的运煤车辆,凡持有《购销合同》、《质检报告》的准予放行,无法提供《购销合同》、《质检报告》的一律劝返。
四、对打击散煤非法经营活动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乡镇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销售、运输、囤积、使用散煤等行为,一经查实,奖励首次举报人500-2000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