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严密防控当下,野生动物已成为热门话题,然而,始终有人改不了“吃野味”的陋习,禁止食用和捕杀野生动物的余音犹在耳,但偏偏有人却默然无视、顶风作案。
近日,沧县警方通过日常巡查成功破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1起、非法持有枪支案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4日,沧县公安局捷地派出所所长赵伟带领民警在辖区进行日常巡逻,在巡逻至大贾庄村附近时,听到有疑似枪声,作为一名从警几十年的老警察,赵伟深知如果有枪支在民间泛滥,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隐患。根据听到的枪声,赵伟所长判断响声的来源在路旁的田地里,他将车停到路边后,带领民警徒步向枪响位置跑去,嫌疑人在听到有人靠近后,拿起枪支向停到田地里的越野车跑去,赵伟所长带领民警奋力追赶,并安排民警开车进行围堵,最终嫌疑人被民警抓获。现场收缴组装气枪一支,被猎杀的野鸡1只,野鸽子3只。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沧州市沧县人,其所使用组装气枪系网购。
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