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索债非法侵入住宅 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名言在今天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私宅是权利人的物权,同时也是人们安居乐业的私密之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因与王某乙的债务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便垒起砖墙,将位于自家东侧的王某乙住宅大门封堵,并在其西院墙挖一门洞,由此进入院内种植农作物、养猪等,要挟王某乙还钱。王某乙知晓后多次与王某甲交涉,表示自己已将该院分给其子王某丙,让他退出王某丙的住宅,恢复原貌。王某甲拒不退出,还恶语伤人。王某丙又多次要求王某甲退出自己住宅,未果后报警。曲阳县公安局晓林镇派出所要求王某甲立即停止侵占、恢复原状。王某甲未退出王某丙的住宅。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王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哪些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