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散煤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全县散煤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全县区域内严禁存储、运输、销售和燃用劣质散煤,凡违法存储、运输、销售和燃用劣质散煤的,一律依法查封扣押、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二、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直销到户、游击兜售、网上销售、走村串户销售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全部依法查扣没收,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如实回答执法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虚假信息,擅自转移、隐匿、损毁执法部门查封的财物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散煤禁售禁燃工作,自觉抵制购买、使用劣质散煤。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吴桥县劣质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销售、运输、囤积、使用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7362315),一经查实,视情况可奖励举报人500-2000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吴桥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