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卖银行卡 获利两千 获刑一年)
男子将自己办理的一张银行卡连同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获利2000元。而这张卡帮助流转诈骗钱款130余万元。9月24日,曲阳法院以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
2021年3月,杨某某在明知出售的银行卡账户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该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售至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2021年5月,杨某某出售的银行账户流转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304933.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明知他人收集银行卡用于为涉嫌网络诈骗转移资金,仍然办理了银行卡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就涉嫌触犯帮信罪:
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等;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提供伪基站设备和相关服务的;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提供交通、场所、资金、生活保障等帮助的;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等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还提供服务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