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诉讼过程中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但当事人应依法谨慎行使保全权利,否则因保全错误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期,运河法院审结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15年,吴某第一次起诉陈某,请求陈某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项(以下简称前诉),并申请保全了陈某丰田牌小轿车一辆,后吴某被驳回起诉。2017年,吴某再次对陈某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后诉),申请对上述车辆继续查封,由于该案未发生新的事实,构成重复起诉,再次被驳回。2020年,陈某起诉吴某要求吴某赔偿因错误保全对陈某造成的损失。
本院审理认为,前诉中,吴某主观上不存在限制陈某处分财产或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恶意,属正当行使诉讼权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诉中,吴某在无新证据、未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其诉讼可能被驳回,仍贸然提起诉讼,并轻率申请财产保全,属于重复起诉,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后诉中对案涉车辆造成的贬值及报废损失为82496元。原告陈某怠于行使相应诉讼权利,且对查封车辆应检未检,对其损失的扩大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吴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57747元,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为判决顺利执行增加积极因素,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往往存在错误保全的可能。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切不可任性,要依法谨慎行使权利,不可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恶意保全。因保全错误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被申请人也应当及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提供相应的担保解除保全,避免因保全错误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