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扎实做好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散煤治理工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散煤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运输、囤积、使用散煤。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散煤的行为。即日起,县政府将组织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各乡镇政府分别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对县域内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囤积、使用散煤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和整治,一经发现车辆一律查扣,散煤一律没收,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在全县整治清理散煤专项行动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识大体、顾大局,自觉抵制使用散煤,积极配合、参与打击散煤违规违法行为。
五、鼓励群众举报运输、囤积、游击兜售、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散煤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