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信工作为人民 不辱使命守初心)
8月17日,武强某企业负责人将一面写有“不忘初心担使命 利民护企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县委网信办,并表达真诚谢意:“感谢县委网信办及时发现和处置我公司存在的网络漏洞,让企业避免了一场网络风险!”
自“清朗武强·燕赵净网2021”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网信办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扩大巡察的深度与广度。在日常巡察中发现此企业名下网站疏于管理,被非法篡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存在传播不良信息的风险。
我办于8月5日联合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网站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该负责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进行整改。今后一定认真学习网络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小小锦旗,莫大责任,这不仅是群众的一份感谢,更是对网信工作的鼓励与鞭策,今后,我办将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继续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巡察,为我县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知识小贴士:
一、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专家解读】网络时代,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网络生态安全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不是某个机构、某个部门的事,而需要自上而下、全民参与。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将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治理有效对接。
二、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专家解读】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因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各类网络诈骗,尤其是精准诈骗,源头都是个人信息泄露。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网络安全法特别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举报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删除被冒用的个人信息,是公民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力武器。
三、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专家解读】举报是公众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最直接、最便捷的重要途径。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渠道,有利于提高网民参与网络治理的积极性。同时,广大网民的举报充分反映了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也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