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武垣城遗址保护的通告
武垣城址位于河北省肃宁县窝北镇雪村西南,东临雪村,南临垣城南村,西南为百道口村,北距北于庄约500米。
武垣城始建于战国,兴盛于两汉,废弃于隋唐。现存城址以汉代为主,城墙为夯土筑成。城址文化层厚度1.7--5米,堆积丰富。自1959年至1986年,经过多次文物调查,在遗址及其附近采集了许多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如错金嵌蚌龟,铜雀博山炉,唐代白釉执壶等。武垣城遗址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
为加强对武垣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原则
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武垣城址的保护与利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策划,把遗址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谋求遗址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关系。
二、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以城址中心为基点,向东960.5米、向西960.5米、向北960.5米各至农田,向南930米至垣城南村北侧,为保护范围。
三、建设控制地带
以保护范围边线为基线,向四周外扩100米,均至农田。
四、保护组织及分工
武垣城遗址所在地的窝北镇人民政府,雪村、垣城南村、百道口村和北于庄村村委会要建立健全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在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武垣城遗址进行保护;武垣城遗址上的城墙、台基、建筑基址及墓葬群等,是武垣城遗址的主要部位,为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
五、保护措施
1.在确保文物遗迹安全的原则下,可采取不同形式展示其风貌和价值,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各类建筑物和居民点,应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清除、拆迁。
2.村民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活动应以不损害地下遗迹为原则,武垣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工程和取土活动。
3.村民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耕种时,不得进行深耕,不得私自扩大耕种面积。城墙两侧台基上村民自行开发的土地应按照镇政府的要求给城墙留出保护空间,不得伤及城墙。
4.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搞任何建设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立碑建坟),不得栽种各类经济林木,应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统一规划下种植观赏性花草。
5.不准攀爬城墙。
6.不准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
7.不准在遗址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及杂物。
8.确因特殊需要,在武垣城遗址一般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武垣城遗址区域内文物遗迹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文物管理局批准。未经省文物管理局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征用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六、奖励与处罚
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武垣城遗址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武垣城遗址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与适当的物质奖励。
处罚: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在武垣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挖掘、爆破、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在武垣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渠、深耕、攀爬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危害活动,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在武垣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进行工程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属于单位行为造成武垣城遗址损害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通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肃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