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黄骅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新区海上作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制造、组装、改装各类船舶及水上交通工具。对清理排查出的非法造船点,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二、严禁“三无”船舶及各类无证水上交通工具在辖区所有码头、岸线停靠,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没收并现场拆解。
三、严禁各类船舶及水上交通工具未经海事部门批准进入黄骅港所属航道作业。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扣处罚。
四、严禁各类渔船在黄骅港所属海域及航道捕捞作业,一经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三无”船舶的予以查扣、没收、拆解。
五、严禁各类船舶无证从事海上休闲旅游业,一经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扣、没收并处以经济处罚。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在发布之日执行。
沧州渤海新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