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运河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杨某某的虚假陈述行为给予司法制裁,依法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承办人在向杨某某送达决定书后对杨某某进行说服教育,杨某某认识到其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后及时交纳了罚款。
据介绍,运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水利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张某主张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的调解书侵犯其民事权益,理由是该调解书确认的杨某某享有的7,900,000元债权中包含本应属于自己的1,900,000元债权。经庭审询问,杨某某认可该1,900,000元债权的实际债权人为张某,其无权主张,同意将债权还与张某。本院遂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
合议庭认为,杨某某明知其不享有该笔1,900,000元债权,仍向法院具状起诉,已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当给予制裁,故本院依法决定对杨某某罚款50,000元。
下一步,运河法院将继续加大“我为群众办实事”力度,加强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核,严惩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努力构建起“不敢假、不能假、造假必受罚”的良好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