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厉打击!宣化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张家口市宣化区司法局
关于依法打击非访缠访闹访行为
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全区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非访缠访闹访行为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依法依规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下列非访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越级上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正在办理中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申诉或者其他救济请求,而执意信访的;
3、五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4、以信访为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6、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7、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8、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9、以信访为名,煽动、策划、组织、资助他人或者参与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非法聚集、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等行为的;
10、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11、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通讯群组,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12、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赴省进京到市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2、故意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3、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扰秩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5、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无理缠访闹访涉嫌故意扰乱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触碰法律底线,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司法机关提醒:上访不能任性,维权必须合法,非访缠访闹访的结果只有一条,那就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但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而且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无法正常考学、入党、参军、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张家口市宣化区司法局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