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交通违法者,不管逃到天涯海角
蜀黍都会将其“捕”回!
不信?那就接着往下瞧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7日6时38分,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接到群众报警,机场路与向海大道交叉口桥下辅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倒地,驾驶员受伤。接警后,七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民警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地上,躺倒在地的驾驶员仍保持着骑行姿势,地面有两滩血迹。120救护车到现场后确认该驾驶员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事故现场照片>>>
民警现场勘查中发现摩托车仪表盘、右把套碎裂脱落,前把上表面现切削痕迹,摩托车前部塑料件碎裂,破片小范围集中在前车轮部位,并无大面积零散或南北带状散落,从以上情况判断摩托车应该与前方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且前车车辆应处于停驶状态。现场地面两滩血迹,位于摩托车后轮右侧部位,距后车轮20厘米左右,驾驶员致命创伤位于头部,符合驾驶员骑在摩托车上追尾,钻至前车车厢下,卡住后保持后仰姿势,导致创伤大量出血的情况。从地面血液痕迹分析,接警时间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了几个小时。勘查未发现地面有车辆刹车痕迹、轮胎印记以及除肇事摩托车外其他车辆遗留的碰撞碎片。由于摩托车前面加装了棉质挡风,发生事故后棉挡风造成的缓冲作用使现场未遗留任何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寻找踪迹一度让民警陷入迷茫。
现场勘查中发现摩托车仪表盘、右把套碎裂脱落,前把上表面现切削痕迹,摩托车前部塑料件碎裂,破片小范围集中在前车轮部位,并无大面积零散或南北带状散落,从以上情况判断摩托车应该与前方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且前车车辆应处于停驶状态。现场地面两滩血迹,位于摩托车后轮右侧部位,距后车轮20厘米左右,驾驶员致命创伤位于头部,符合驾驶员骑在摩托车上追尾,钻至前车车厢下,卡住后保持后仰姿势,创伤大量出血。从地面血液痕迹分析,接警时间距离说明事故发生已过去了几个小时。勘查未发现地面有车辆刹车痕迹、轮胎印记以及除肇事摩托车外其他车辆遗留的碰撞碎片。由于摩托车前面加装了棉质挡风,发生事故后棉挡风造成的缓冲作用使现场未遗留任何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寻找踪迹一度让民警陷入迷茫。
排查点位绘图
3月8日至10日,通过扩大侦查范围,对事故现场周边的视频进行查勘分析,在居民王某家和一超市门前监控中发现了摩托车驾驶员马某骑行经过的影像。通过视频监控和马某妻子的讲述,基本确定了马某骑行摩托车的行驶时间和行驶轨迹。通过缜密分析和审慎计算,确定了事故的基本情况:2021年3月7日1时53分,一辆大货车停在机场快速路匝道丰科路段非机动车道,4时许,马某驾驶摩托车追尾大货车,卡在大货车下。事故发生后,大货车于5时许驶离,向西左转进入向海大道。
手动绘图寻找线索
为排查车辆确定来车方向,事故民警迅速去上级部门调取各有关卡口数据和录像,但只在机场快速路赤洋口一村路段卡口和枣园卡口获取部分数据,但车辆号牌显示不完整。情况复杂,侦查困难剧增。
寻丝拨茧暗查到踪迹
3月17日,办案民警前往昌黎县交警大队调取监控卡口抓拍照片和监控录像,通过与前期掌握的沿途视频进行对比,终于发现了肇事大货车踪影,虽然仍无法看到车辆号牌,但明确了肇事大货车车型,确认了大货车在3月7日5时22分通过向海大道与碣石山大道交叉口,继续直行,驶向昌黎方向。这让办案民警们的精神为之一振。
蹲点排查24小时不间断
多方走访,成功锁定嫌疑人
随后办案民警匆匆赶往昌黎交管大队,调取南外环沿线卡口数据和昌黎南治超站东向西监控视频,视频中隐约能够看到嫌疑大货车的影子。办案民警立即决定开私家车侦查,进行便装蹲守。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终于在陆祥物流园发现了疑似嫌疑车辆。3月20日,民警开私家车便装实地查看陆祥物流园周边情况,并假借进园考察的理由进入物流园内进行实地探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CD3**8的翻斗车,与嫌疑车辆高度相似。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在车上拍了几张照片后便离开了。
北斗系统,司法鉴定
历时17天,嫌疑人归案
3月21日,星期日,民警把从视频监控中得到的一系列信息反复核对,与在陆祥物流园内发现的冀CD3**8嫌疑车辆的特征进行对比,二者高度相似。此时办案民警信心大增。
3月23日,民警在昌黎治超站调取了冀CD3**8的北斗数据,并发现了车辆曾在机场快速路下行匝道上停留,从1点53分到5点一刻,与先前侦查得到的时间节点高度吻合,同时锁定了该车目前所在位置,立即前往并顺利将该车辆扣留。通过询问司机郑某,得知冀CD3**8大货车司机两人,每天六七点倒班。单日郑某开车,双日刘某开车。3月6日六点至3月7日六点为刘某驾驶。在民警调查时,刘某承认曾于事发时间段在机场快速路下行匝道停车睡觉,时间大概3点到5点。但发生什么事情却一概不知。 为进一步侦破案件,3月24日,事故民警联系北京龙晟司法鉴定所,委托其对碰撞痕迹及微量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将近17天的努力,面对毫无头绪的一起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曾几度陷入迷茫状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不畏艰难,迎难而上,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于将一起“无头案”成功告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中。 民警再次提醒:交通事故无小事,出门在外驾驶机动车辆,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定不要随意停靠影响其它车辆通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和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