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三名男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卖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为不法分子提供网络诈骗钱款结转帮助,变相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牟取非法利益。近日,吴桥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冯某、魏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去山东省寿光市各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张某将上述三人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吕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张某获利700元,冯某获利600元,魏某获利900元。最终导致他人利用上述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结算金额较大,经查冯某出售的银行卡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30379元。张某出售的银行卡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45280.41元,魏某出售的银行卡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09802.94元。2020年12月10日,三被告人在家中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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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8张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7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吴桥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朱婧红介绍说,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法院始终注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积极落实“一十百千”为民实践服务举措,积极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依托“法官联系人”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五进”活动,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积极创建无诈社区,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强大声势。通过该案的审判,下先手棋,打主动仗,严厉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维护了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下一步,吴桥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大力强化精准宣传,对财务人员、在校学生、网购人员等易受骗群体,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反诈宣传方案,全力保护重点人群不受侵害,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形成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强大威慑,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崔红亮 张璇璇)
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