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光法院接到一起买卖纠纷案件,本来这是一起在普通不过的案件,可是却闹出了告错当事人的乌龙事件。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7月开始付某通过微信在张某处购销奶粉,张某向付某介绍自己既是微商又是厂家直销员,所以张某的奶粉虽然便宜但绝对是正规厂家奶粉,付某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第一次在张某处购买了少许奶粉,邮寄过来后打开经过检验确实是正规厂家的产品,随后付某就开始大量的在张某处购买奶粉,直到2019年初,付某向张某支付了10箱奶粉的钱,可是这次张某始终没能交货,再后来付某跟张某联系就联系不上,所以无奈之下来法院起诉。
东光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张某均未取得联系,承办法官便根据付某所提供的住址来到张辛村里挨家挨户的打听张某的消息,经过几番打听,村民说有一个人叫这个名字,但是人家考上大学后就一直没有在本村居住,现在在北京某医院上班,已经在北京安家。法官在村民的引领下找到了所说的这个张某的父亲,并要到了张某的手机号码,随即与张某联系,但是电话中的张某说道:“我一直在医院工作从来没有做过微商或者,并且付某所说的微信名我也从来没有用过,付某提供的手机号我也从来没有用过”,听到电话中付某这样说一番话,法官心里起了疑虑:付某是否告错人了呢?这时法官又详细询问了付某问其发货地点是哪里的,经常与付某联系的手机号是哪个地区的,付某回答道发货地是唐山,手机号也是唐山地区的。通过查询付某提供的手机名下注册的身份证号与本村张某的身份证号也不付,只是姓名相同而已。这时原告付某恍然大悟的说道“对不起,我告错人了,我应该告的是唐山的张某,而不是张辛村的张某”,原告付某跟张某道歉后马上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当发生原告告错被告的情况时,法院应依法履行释明义务,由原告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然后由法院通知不适格的被告退出诉讼,通知原告认为适格的被告加入诉讼。如果在法官释明之后,而原告不申请变更被告,则在庭审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