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案”说法┃一起盗窃罪引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办警察证吗?一个600元,能免高速费。”“办!我微信给你转钱。”近日,易县检察院办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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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张某江(另案处理)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高速交警通过警官证可以免缴高速费,为了逃避缴纳高速费,2017年8月5日张某江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购买了两张姓名和照片分别为李某秋(另案处理)和张某江的假人民警察证。2017年12月24日张某江再次向王某某微信转账700元购买了姓名和照片为郭某龙的假人民警察证。
2018年10月4日李某秋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办案民警发现一个写有李某秋的假人民警察证,李某秋供述其使用该证逃避缴纳高速费共计四五十元。至此,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将依法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从事个人生产生活活动时应当合法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件,绝对不能借助违法手段寻找“捷径”,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