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决不允许法庭成为骗子的天堂 —— 安国法院对一名作伪证者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和提供虚假诉讼证据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定市两级法院深入开展了打击虚假诉讼和提供虚假诉讼证据行为专项活动。4月16日,安国法院决定对一名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证人崔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
安国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方主张于2019年4月26日向证人崔某某转款520万元已用于归还原告借款。2020年8月21日,崔某某在主办法官对其进行核实时,明确否认此款与本案被告还款有关,安国法院据此未将该520万元认定为被告方还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保定中院,同时称崔某某曾在安国市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承认该520万元系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还款,崔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根据上述情况,保定中院依法委托安国法院向安国市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经查,被告曾以崔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安国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10月1日,安国市公安局对崔某某进行了询问,崔某某对刘某乙从安国市信用社贷款520万元支付所欠自己中药材款,后因中药材质量不合格全部退货,经协商,刘某乙支付的520万元货款又转给原告方抵顶借款的事实进行了明确的陈述。2020年10月13日安国市公安机关亦对杨某(系原告刘某甲之夫)进行了询问,杨某陈述与崔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一致。二审答辩时,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认可该520万元已作为还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刘某乙支付的520万元货款抵顶原告方借款的事实。
故此,崔某某在安国法院向其核实有关情况时所作的证言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完全不同,导致安国法院未将该520万元认定为还款,其行为属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安国法院依法核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安国法院对崔某某作出上述决定。
下一步,安国法院将在保定中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以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提供虚假诉讼行为果断出击、精准打击、严厉惩处,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维护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决心,让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被恶意利用和浪费,让司法成果与便利惠及真正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