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遭遇家暴者“撑腰” 博野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12日,博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博野法院近年来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与李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其左眼软组织挫伤、左手残疾。李某曾拨打110报警,并向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和寻求帮助,张某均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然而没过多久又变本加厉。李某十分惧怕张某,每日不敢回家,极度恐慌,终于鼓起勇气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当天,院长郭山正好在12368院长接待室,听到李某的诉求后,立即决定为其启动非讼程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诉服中心工作人员当场为李某写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书,待李某签字确认后,立即送予速裁庭处理,速裁庭72小时内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向村委会、派出所及张某本人送达。如张某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为遭遇家暴者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真正践行了群众事情“马上办”“立刻办”承诺。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