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义民,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61********,汉族,河北省涞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涞水县委原书记。曾任河北省雄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曲阳县县委书记。户籍地河北省涞水县**镇**街**号,住保定市**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经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由河北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由河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义民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22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交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雄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曲阳县县委书记、涞水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某、侯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86.0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1年9月至2019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涞水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天鹅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王义民以借为名先后15次在张石高速涞水入口、涞水县委办公室等地收受庞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50万元、50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56.261万元。
2. 2011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曲阳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投资的曲阳县教育城项目征地、加快审批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王义民在北京市东四环附近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万元。
3. 2010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曲阳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的请托,为刘某某公司参与开发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进行提供帮助。2010年下半年,王义民在曲阳县委办公室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4. 2008年3月,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雄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上的便利,向辖区内企业河北某某胶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索要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9.8万元。
5. 2010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曲阳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曲阳县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请托,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家园小区项目解决土地证与实际占地不符问题提供帮助。2010年6月,王义民在曲阳县委办公室收受王某甲给予的存有3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
6.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涞水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涞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一渡龙湾”项目推进提供帮助。2013年2月和2014年1月,王义民先后两次在保定市高开区电谷宾馆停车场、北京西客站附近羊坊店路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7. 2010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曲阳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曲阳县许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工作安排提供帮助。2010年9月,王义民在曲阳县委办公室收受许某某给予的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
8. 2011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曲阳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曲阳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公安局党委委员高某某的请托,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1年6月,王义民在曲阳县委办公室收受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
9.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曲阳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曲阳县齐村乡党委书记侯某某的请托,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元旦前,王义民在曲阳县武装部其宿舍内收受侯某某给予的存有8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
10. 2011年4月,被告人王义民利用担任河北省曲阳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曲阳县科技局局长牛某某的请托,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0年6月,王义民在曲阳县委办公室收受牛某某给予的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
案发后,被告人王义民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大部分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工程承揽合同、车辆购置发票、会议纪要、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庞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义民的供述和辩解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义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现民
检察员:刘近华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