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曲阳】男子抢劫三百元被判入狱)
对当事人来说,一双鞋、一把伞、一件快递,再小的物品都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他们来说,这就是“大案”。而这样的案件,才是真正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痛点。近来,曲阳法院队伍整顿教育工作开展如火如荼,刑事审判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依法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类案件,全力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郭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见司机高某兜内鼓鼓囊囊的,便起了劫财之意。待行至偏僻荒地,郭某示意让高某停车并向其索要钱财。被拒绝后,郭某对高某拳打脚踢,劫取三百元,并扔掉高某手机,威胁其不能报警。虽涉案金额不大,但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千元,责令郭某退赔被害人高某三百元,并赔偿高某合理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一寸光阴一寸金,别拿光阴换寸金,抢劫金额虽不多,判刑罚金少不了,法律红线不可触,违法犯罪不可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