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沧州市“拆违建、促创城、畅交通、增绿量、优环境”活动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清查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将坚决遏制和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未依法取得工程建设全部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所有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和清理,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和清理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实施拆除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村、社区干部等)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务必发挥表率作用,自行主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经发现,除执行强制拆除外,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移交纪委监委处理。在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实施私搭乱建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七、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村霸和黑恶势力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一切违法建设均不受法律保护。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举报电话: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8224226
泊头市纪委监委:8180007
泊头市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