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桥东公安提醒您: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须知!)
流动人口指哪些人群?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到本市其他县(区)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跨市辖区之间,张北县与察北管理区之间,沽源县与塞北管理区之间的人员除外。
流动人口应当怎样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申报登记。也可以通过张家口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微信公众号和冀时办申报居住登记。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及职业介绍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督促、协助流动人口及时申报登记。并自掌握流动人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掌握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未如实登记、报告或者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有哪些?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并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已满半年,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受理: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身份证件;
(二)近期免冠彩色相片,对公安派出所能打印居住证相片的,可不提交相片;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须提交以下住所材料:
(1)居住出租房屋的,提交房屋出租人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2)居住自有房屋的,提交个人或配偶、夫妻双方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居住亲友家中的,提交房主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居住证明;
(4)居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5)居住用人单位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2、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须提交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或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居住证多长时间能够办理下来?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已申报登记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 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三) 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四)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参与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八)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符合省级教育考试部门相关规定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租赁房屋的定义
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凡有人居住并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不论是否具备合法手续,也不论居住人员是否是暂住人口,都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也就是说,只要是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受理。
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交验本人、承租人及其他居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填写租赁房屋信息登记表和租赁房屋承租信息登记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单位出租的,交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租赁房屋信息的报送方式。
出租人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可以到租赁房屋属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村(居)委会书面报送,也可以通过 “互联网+户政服务”网上报送。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
(二)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临时住宿登记;
(三)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四)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并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六)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七)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发现租赁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对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屋,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
(二)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
(三)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出租人、承租人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和居住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