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一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谨慎购买多防范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预付式消费似乎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价格优惠,但背后存在较大的风险。针对预付式消费投诉多、维权难这一情况,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应当谨慎理性,提高防范意识。
一、理性选择办卡消费。要认清自己是否真正需要此类服务,按实际需求理性消费,冷静对待商家的推销,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冲动购买消费卡,对于数额较大的预付费消费,更要提高警惕,理性购买。
二、谨慎选择商家。在办卡消费前,要多了解商家信息,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口碑好、经营状况佳、信誉度高的商家进行消费。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开业时间较短甚至尚未正式营业的商家应慎重选择。一旦发生商家跑路行为,预付资金追索难度大。
三、签订书面合同。购买预付卡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要主动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卡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退卡方式、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注意是否有类似“本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款”、“过期作废余额不退”等霸王条款。
四、保留维权证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务必向商家索要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应凭借发票或收款收据、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警示二
房屋装修陷阱多,小心谨慎避踩坑
近段时间以来,装饰装修的投诉量明显增多。通过梳理发现,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低报价引诱客户,在优惠合同里埋伏笔;二是签订装修合同后随意增项,建材好坏参半;三是施工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操作;四是施工人员技术差,装修质量问题频发;五是预付装修款,商家拖延工期或者跑路等。为避免消费者陷入装饰装修陷阱,市消保委特别发出以下消费提示:
一、慎重选择装修公司。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避免重广告宣传,而轻实地考察。要详细了解装修公司的基本情况或行业口碑,查看装修公司的专业实力、施工质量和售后服务,尽量“货比三家”,选择信誉好、有资质、有实力的装修公司。
二、拒绝低价、全包诱惑。理性看待装修价格,不要盲目相信低价、全包的广告宣传,谨防装修公司以低价为诱饵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要被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和眼前的优惠折扣所蒙骗。
三、签订正规装修合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逐一核对条款内容,有争议部分及时提出,避免今后维权陷入被动。要特别关注施工范围、合同造价和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材料品牌和规格、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保修条件等。如有附加条款要一并写进合同,尽量做到详细和规范,切勿相信任何销售人员和设计师的口头承诺。
四、谨慎交纳定金。商家低价吸引消费者缴纳装修定金,背后往往充满了陷阱和风险,要坚信“羊毛出在羊身上,天上不会掉馅饼”,一旦交了定金,如果想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很难。
五、切忌一次性付全款。一些装修公司推出一次性付款即享受较大折扣的促销优惠,以此吸引消费者一次性缴纳全款,一旦出现商家违约或携款跑路,消费者将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维权成本。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的支付比例进度,分阶段、按验收合格情况分期付款。
警示三
教育培训藏“猫腻”,理智甄别保权益
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和生产生活的逐步恢复,教育培训消费类投诉量明显增多,霸王条款、虚假承诺、违规经营、拖延退费等问题突出。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避消费风险,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教学、培训等资质,多家对比挑选,查询机构经营信息,通过营业场所租赁情况等了解机构运行状况。要选择合法办学、年检合格、口碑较好、长期从事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认真查看协议约定条款。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时,应仔细查看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协议内容是否标明培训范围、培训费用、退费程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内容,应做到明确、详细、可操作。
三、理性对待营销宣传。面对培训机构促销宣传,要多方打听、理性甄别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冲动消费,同时注意保留促销宣传页面等证据,且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条款再签约付款。注意留存凭证,发生消费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四、避免一次性高额缴费。对不熟悉的培训机构应持理性消费态度,先采取几周或几月短期试课,等弄清授课方式和培训效果后,再决定是否签约。尽量避免一次性高额缴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建议缴纳学费以“每月”或“每季”为宜,有利于降低消费风险。
五、谨防网络培训陷阱。目前不少培训机构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网络培训具有单向性和随意性,培训质量难以保障,一般要求消费者先充值,才能开通网络培训课程。在选择网络培训机构时,应先核实机构真伪、信用评价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先咨询再报名。
警示四
“定金”“订金”要分清,谨慎支付防“陷阱”
近段时间,市消保委陆续接到多起关于定金问题的投诉。 针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家庭装修、家具定制、购买轿车等大件商品中因定金屡屡引发的消费纠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谨慎支付,不要掉进商家布下的定金“陷阱”。
一、定金、订金大不同。虽然订金和定金读音相似,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预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金应当返还。
二、要谨慎交付定金。消费者选择预付定金方式享受商品优惠时,一定要提前仔细阅读规则,权衡利弊,需要交付定金时要慎之又慎,没交定金前消费者处于主动地位,而一旦交付了定金,就将消费者置于非常被动境地。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三、将商家承诺书面化。面对各种促销、优惠广告,消费者要理智选择,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货比三家,如果经营者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合同,给自己的权益带来隐患。
四、要留存维权证据。消费者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的情况,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保存合同、票据等有力证据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警示五
购买汽车要当心 口头承诺勿轻信
随着人们经济能力的不断攀升,购车需求日益提高,但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经常会陷入商家的“套路”中,如售前承诺不兑现,巧立名目收取手续费、金融服务费,诱导消费者缴纳所谓的“意向金”、“诚意金”,捆绑搭售等。为此,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擦亮眼睛防“忽悠”。在选购汽车时,应找懂得汽车消费常识的朋友一起去购车,应充分考虑车辆返修率、售后服务网点设置情况,及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质量等因素。应详细了解商家优惠、降价让利的实质内容,不要轻信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与承诺,防止落入“优惠让利”陷阱。
二、细签订合同好维权。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将购买汽车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付款方式、保质期限、交车时间等通过文字的方式予以明确,以防出现消费纠纷口说无凭。如果发现经销商的购车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要理直气状地提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律师咨询。
三、预付定金需谨慎。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交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但诚意金、意向金,于法无据,切记不要交纳;预购汽车时,最好不要一次性提前预付全部车款,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拒绝商家强制搭售。有的经销商会对部分车型搭售高价的车辆装饰装潢和车用附件,或强制销售配套改装套餐,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店内进行保险或指定保险公司,否则不予销售或不享受相应优惠等。消费者可以拒绝汽车经销商的强制搭售行为。
五、多了解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四种情形可退换汽车。
警示六
电视购物有隐患,抵住诱惑防被骗
电视购物凭其快捷、方便的特点,近年来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接受,但由于行业内部良莠不齐、违法监管盲区等原因,一些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电视购物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广告宣传夸大其词,误导消费;二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偷梁换柱;三是产品交款验货,退换货困难;四是交易缺少凭证,维权繁琐。为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视购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轻信电视广告,谨防有诈。电视直销广告为了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广告语充斥着各种带有绝对意义和比较意义的词句,以此夸大产品效用。一些广告还打着专家和权威机构的幌子,阐述子虚乌有的科技概念,引用大量没有明确出处的数据,引诱观众购买产品。消费者在无法明确商品质量和售后责任的前提下,慎重选择电视直销的方式购物。
二、多比较查验,理性购买。通过电视购物购买某种商品之前,一定要仔细查实商品信息和商家的真实性,尤其是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消费者应咨询专业人士或通过其他媒体获取不同信息,了解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充分调查后再作出购买决定,防止上当受骗。
三、尽量选择货到付款,仔细验货。购买时尽量采取货到付款方式,在收货时一定要做到先验货后付款,查验商品是否与广告介绍相符,有无基本的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如果商品与宣传不一致,应拒付货款或拒绝收货。
四、索要凭证,保存信息。除了要掌握商家的名称、地址、发票或其他购买凭证,消费者还应注意保留电视购物广告内容等电子证据,以备在遇到纠纷时进行有利举证。
五、电视购物不满意,七日内可以退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来源:秦皇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