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进一步落实“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工作原则,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生产和生活创建一个安全、舒适、祥和的社会环境。望广大房屋出租房主及承租人员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 、出租房主对出租屋的消防设备、出入口及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及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2 、出租房主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证件、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
3 、出租房主必须对租住人员的身份证进行核查,身份不明者不予出租。在租住期间如果发现租住人员在进行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反映。
4 、出租房主对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告知、督促其及时到所在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分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任丘市公安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