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合法维权,信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二、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
三、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逐级、有序,文明、理性、平和,不得损害任何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四、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
五、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和后果,进行训诫、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解决,有权处理机关已作出书面处理意见,仍执意缠访闹访的;
(三)经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办理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仍进京赴省上访或缠访闹访的;
(四)以进京赴省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手段相要挟,要求满足无理无据诉求或索要财物的;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等进行滋事;或采取静坐、张贴散发传单材料、打横幅标语、举状牌、穿状衣、呼喊口号、聚集哄闹、故意裸露身体等方式表达诉求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拦截车辆,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进京赴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以信访为名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九)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一)在信访过程中,辱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二)在国家机关或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五)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对信访事项已经得到解决、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信访问题已经息诉罢访,或者合理诉求已经有关部门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受理、调查、处理中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信访事项、同一事实理由,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重复上访、恶意登记、以访施压,公安机关将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打击。
八、对组织、策划、煽动、串联、指挥、资助违法信访活动或积极参与的骨干分子,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惩。
九、对涉访行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拒不改正仍然继续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惩。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