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充分发挥我市红十字会在市委、市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切实加强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特困家庭中的白血病患者(14周岁以上)、已行器官移植术的患者和低保家庭中的恶性肿瘤患者、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患者。
二、申请及救助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对象,首先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撰写求助申请书并到所在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红十字会领取申请表,填写表格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报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大病救助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示3天,公示如无异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区)红十字会。
(三)核实上报:县(区)红十字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和初审、公示结果进行核实,核实后对合格资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市红十字会。
(四)复审确认:市红十字会对各县(区)红十字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复审合格后,提交至市红十字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
(五) 市红十字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依据救助原则确定救助人员名单及具体救助金额。
(六)截止时间: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3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七)发放时间:救助金于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前后发放。
三、申请资料:
(一)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个人救助申请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县区红十字会审核,上交市红会复印件);
(四)二级甲等以上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五)住院病案首页(加盖医院病案复印章);
(六)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患者,直接提供医疗收据原件;
(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患者,先到有关部门报销,报销后提供医疗收据复印件和报销单据,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报销部门公章。(白血病患者和行器官移植术的患者需提供住院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的住院单据,恶性肿瘤患者和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患者需提供本年度住院自付费用超过30000元的单据);
(八)恶性肿瘤和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患者向县(区)红十字会提交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由县区红十字会审核,复印件交市红会,复印件均需本人签字、按手印、写明内容与原件一致、注明日期);白血病、行器官移植术的患者提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
四、救助方式及救助标准
(一)救助方式为一次性救助,同一患者只能获得一次受救助机会,不重复救助。
(二)市红十字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白血病患者、行器官移植术的患者住院费用(扣除其基本医保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商业人寿保险理赔及民政等部门救助费用后)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每人救助10000元人民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恶性肿瘤患者和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患者,本年度住院费用(扣除其基本医保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商业人寿保险理赔及民政等部门救助费用后)自付超过30000元以上的,按照超出部分3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三)如出现符合救助条件,但因募捐资金有限,达不到上述救助标准的情况,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当年救助标准。
五、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博爱一日捐”专项募捐活动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二)社会或企事业单位定向捐赠的资金;
(三)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捐赠的资金;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资金。
六、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本救助管理办法遵循“以收定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金设立专户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充分保障救助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众号、白皮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三)市红十字会将采取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凡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及疾病诊断资料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所有救助金,并认真严肃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组织领导、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实施,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红十字会、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市贸促会及市工商联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修订、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大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市红会将在救助款发放完成后退回至各县区红十字会;凡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均由市红会统一存档待查,一概不予退还。
(四)患者接受本救助即视为同意红十字会使用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照片、影像等资料。受助人或监护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大病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为宣传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
附件: 1、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
秦皇岛市红十字会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