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银行卡吗?一张500块。”如果遇到类似情形,那可要长点心了,这些人很可能从事的是与银行卡买卖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近日,高阳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以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5名被告人处以刑罚。
卖自己的、买他人的银行卡或构成犯罪
2019年9月陈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一次闲谈中,刘某向陈某某透露卖银行卡可以轻松挣钱,一张银行卡能挣500元。陈某某将此事默默地记在心中。一段时间后,陈某某手头拮据,便找到了刘某,在刘某带领下,他分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并绑定在刘某提供的手机号上,刘某支付给陈某某1200余元。
陈某某尝到甜头后,便开始和刘某合伙做起了倒卖银行卡的“生意”。经陈某某介绍,安某某、赵某某、张某等人不仅以个人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卖给刘某,还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共计20余张卖给了刘某,几人均从中获利。2020年8月案发后,刘某、陈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张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核查后依法对刘某、陈某某等5人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张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对上述5名被告人判处了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处以缓刑),并分别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主审法官解析说,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提示广大市民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任何人不得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名词解释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