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野法院判决两起危险驾驶案)
近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均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8日,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二人送检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59.28mg/100ml、101.91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g就属于酒驾,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等有关规定,酒驾将受到以下处罚: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次性记12分。醉驾将受到以下处罚: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运营机动车。另外,醉驾入刑还会对个人及其子女在申请入党、公务员考试、入伍政审等方面造成影响。
再次提醒大家
请勿心存侥幸,严禁酒后驾驶。
安全出行、文明交通,
从我做起、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