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知 | 大厂县关于调整离婚登记程序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下发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法【2020】1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离婚登记程序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