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12月2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于某国等二十八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纠集于某国等人,在卢龙县称霸一方,采取暴力或者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张某等人目无法纪,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攫取经济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张某等人控制卢龙县的交通事故类保险诉讼案件,干扰律师正常执业,对律师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十七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八十余万元,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二百余万元。
至此,我院受理的10起涉黑恶案件均已审结,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78人,25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60名被告人被依法并处财产刑。
我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保持决心不变,态势不减,并着眼于长效常治工作,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建设,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抚宁法院
编辑:刘伟
责编:侯红玲
监审:赵明
终审:何义安 周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