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起草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发布。
11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该法规已经于12月4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进行了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市第一部林业法规,同时也是我国地市级第一部沿海防护林法规,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2016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沿海防护林立法纳入了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调研项目。2017年,经市委批准,将沿海防护林立法纳入了五年立法规划。《条例》由市林业局承担起草任务,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4月26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工作历经五载、五次审议。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立法思路,力求通过立法制度设计,确保沿海防护林“生态功能不降低,森林资源不减少”。草案最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五审通过”。这在全国设区市立法中都是罕见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对核心生态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极度审慎。
《条例》共5章40条。《条例》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将适用范围定位为我市海岸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0米及三个沿海国有林场范围内的29万余亩沿海防护林,并将此范围内的国有有林地和划定为公益林的非国有有林地全部明确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不符合沿海防护林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通过立法对我市沿海防护林实行严于国家标准的特殊保护。《条例》明确了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以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成效纳入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我市各新闻媒体继续加大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