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开展以来,献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各乡镇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坚实履行工作职责,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立案处罚60余人,多名点火人被公安部门训诫。
提示: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规定:
①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当地县级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当地县级环保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釆取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