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2020年度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开始 )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符合《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2017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进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
《暂行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
通知要求,申请学生须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有关高校要严格审核学生毕业情况、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是否享受过国家免除或补偿学费政策等信息,对学生在校信息真实性负责。各级行政部门对在本系统内就业的申请学费代偿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办法》要求审核毕业生代偿资格,公示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同级教育部门。
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可向工作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县级教育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