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原则,成功化解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993年5月,海兴县某村委会将该村217亩土地承包给杨某某、秦某某,承包期13年。承包后,杨某某、秦某某对土地进行开发改良,种上了果树和苜蓿,还建造了一个养猪场。2006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继续承包和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杨某某、秦某某对原承包的土地继续经营。2008年4月该村村委会对外公开发包除养猪场以外的土地,第三人芦某某、王某某等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养猪场则继续由杨某某、秦某某占用。
2008年4月,杨某某、秦某某就原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村委会补偿秦某某等人树木款132724元,秦某某等人给付村委会承包费3535元。2009年12月,村委会起诉秦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秦某某等人其将养猪场占地上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自行拆除,将承包土地所含的养猪场占地退还村委会。法院判决秦某某等人拆除原养猪场承包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将原猪场占地交付给村委会。
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2013年8月15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村委会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给付树木款,秦某某等人称如不给付树木款,就不交付原承包的养猪场,并拒绝拆除猪场承包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执行陷入困境。
2020年9月,秦某某等人发现该村委会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法官曹传宝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村委会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曹法官,我们欠他们树木款,可他们还霸占着我们村的地呢,这事你得给解决啊。”承办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发现秦某某等人一直占用原承包的猪场,且该土地现在由第三人秦某使用。
曹法官秉着“以人为本,善意执行”的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该案的执行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必将激化矛盾,不利于村内和谐稳定。于是他首先积极利用强制执行手段和措施,冻结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又及时与秦某某等人的代理人李某某、村委会书记王某某沟通,将被执行人村委会的想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希望双方都能退让,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村委会给付秦某某等100000元后,二人同意放弃其余部分,同时将原承包的养猪场占地交付给村委会,不自行拆除原猪场承包土地上的固定资产,归村委会所有。第三人秦某与村委会就原承包猪场占地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之前占用不予追究。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