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近日,文安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并达成赔偿金额13.816万元。此案是文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办结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件是文安县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办理,标志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案件办理无缝衔接取得新突破。
2020年4月29日,接群众举报,在文安县左各庄桥北发现有人倾倒不明液体,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环安大队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核实,该处倾倒的不明液体为霸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工人倾倒的危险废物。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该公司对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将该案报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0年8月3日,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了霸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并签署了《霸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138160元。清理回收后的废胶,由赔偿义务人委托赔偿权利人认可的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的方式修复,该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支付,修复费用为19740元。
此首例成功磋商案件对文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示范作用,有效遏制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文安县将在提高思想认识、提升业务能力、提高案件质量上持续用力,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