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安局“强制报废机动车”公告
根据国家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文件精神,以下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自公告之日起,所公告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相关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附:强制报废机动车一览表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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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局“强制报废机动车”公告
根据国家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文件精神,以下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自公告之日起,所公告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相关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附:强制报废机动车一览表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