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蔚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落实《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 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切实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结合我县运输市场现状,按照市淘汰实施方案,现制定我县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疏堵结合、合理引导、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以深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为主线,以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快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推进车辆结构升级,推动绿色货运发展,有效降低交通运输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及市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县政府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主体责任,形成由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发力的工作格局,通过采取经济补偿、制定限行措施、加强执法监督等举措,合力完成我县淘汰1049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任务目标,2020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淘汰任务的70%,即735辆。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的30%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即314辆,202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收尾工作,切实增强我县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三)工作原则
1.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时间、淘汰报废时间等要素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并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资金。
2.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将提前淘汰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清洁能源、新能源车。
3.管控结合,淘汰更新。采取经济补偿、区域限行禁行绕行、严格排放执法监管、强制注销促使淘汰等措施,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更新。
二、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为推动淘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同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淘汰任务。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汇总比对本辖区内符合淘汰要求的车辆,形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清单,公示后经县政府同意,上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在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联合办公,负责受理并审核本辖区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材料,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并将本辖区补贴申报、审核、申领的车辆数量及补贴发放情况报县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并与职能部门共享。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负责淘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查询统计,具体由县运管所负责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向社会公告联合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负责应对省市统计上报工作。
(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淘汰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四)县财政局落实奖补资金安排及管理工作。
(五)县商务局负责已报废车辆回收信息汇总整理;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放核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拆解车辆台账;采取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办理机动车淘汰报废手续。
(六)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向运输业户解释淘汰工作政策;负责淘汰车辆注销信息查询统计;负责提供注册登记营运柴油货车数据;负责审核报废车辆、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等相关材料,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七)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淘汰车辆营运手续注销和数据汇总工作,并出具《道路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20年5月1日(含)后由外省市转籍至我县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注销标准的;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属于被盗抢的,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的;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标准
坚持淘汰车辆必须报废回收并持有相关材料(《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道路运输证注销申请表》),对于行驶证标明为营运车辆但没有《道路运输证》的情况,经行政审批局确认后,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作为淘汰报废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申领奖补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从即日起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
(三)补贴资金来源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我县属省财政直管,车辆淘汰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自行负担。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淘汰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车主必须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公安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3.有《道路运输证》的到行政审批局办理营运车辆注销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张家口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注销申请表》原件;
3.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
(三)审核流程
车主凭《张家口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交警大队业务厅联合办公窗口进行申报,各有关职责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按批次每周进行公示,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五、实施步骤
我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集中开展时间从即日起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
(一)启动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前)县人民政府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淘汰工作机制,按照确定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数量,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淘汰工作台账、列明车辆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合理的奖励补助政策,形成淘汰实施方案,于10月8日前完成,并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二)开展阶段(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底)各相关部门密切联动,通过综合施行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执法等措施加快淘汰工作,全县完成淘汰70%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任务。县公安交警大队10月10日前制定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行、限行、绕行政策。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示淘汰车辆及奖补金额信息,安全稳妥发放奖补资金,鼓励提前淘汰。多部门联合开展淘汰工作全面核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违规违纪问题。(三)总结收尾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底)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的30%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2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收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开展全面总结,上报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数据详实准确,突出工作亮点,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为继续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参考支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交通强国建设、提升道路运输装备水平的重要支撑。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工作谋划,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各方责任,明确淘汰目标、细化部门职责、落实资金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刻领会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
(二)强化政策保障,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商务、行政审批、公安交警大队按职责及规定程序及时开展审核、兑付资金等相关工作,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窗口服务方式提高补贴核发效率。交通运输局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商务、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任务,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对提前淘汰车辆予以奖补。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三)限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由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发布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限行、禁行、绕行措施的公告,完善交通提示标识,在县主城区及周边道路、国省干道、高速公路开展限行、禁行、绕行工作(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标排放的的除外)。同时,要严把车辆年检关,并加大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排放执法监管。
强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对现场抽测、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局检测取证、公安交警大队实施处罚、交通运输局监督维修。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倒查排放检验机构责任,向社会公开曝光,采取行政处罚、断网或取消检测资质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五)严格管理重点用车单位。
指导督促重点用车单位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推进绿色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鼓励自有车辆更新应购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清洁能源、新能源车,租用车辆的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车辆为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清洁能源、新能源车。对违反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达标排放承诺的重点用车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应急减排重点企业清单。
(六)严格奖补资金发放。
根据我市淘汰补贴标准,引导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淘汰。要制定严谨高效的补助资金申领流程、列明申请材料清单,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按批次公示并按时发放补助资金。坚持淘汰车辆必须报废回收并持有相关材料(《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道路运输证注销申请表》),对于行驶证标明为营运车辆但没有《道路运输证》的情况,经行政审批局确认后,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作为淘汰报废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申领奖补资金。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汇总整理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七)加强督导检查,强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调度,明确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推进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任务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成立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商务、行政审批、公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督查组,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纪依规依法严肃问责。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全民参与和监督,共同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八)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行业稳定。
各相关部门在淘汰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道路货运行业经营特点,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既要确保完成淘汰任务目标,也要确保车主合法权益和生活保障不因淘汰工作而损害。要关心淘汰车辆车主后续的生产经营意愿,对有意愿更新车辆继续运营的,在财政补助申领、车辆购置更新、注册登记手续办理等环节,给予必要的帮助支持。要专门组织开展淘汰工作风险评估,提前研判稳定风险,注重信息和舆情收集,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强化部门联动和上下联动,妥善处理应对可能出现的行业稳定问题,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