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习民法典丨5】让“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如何让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真正为百姓生活保驾护航?为了更好地让群众了解、熟读、运用这部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百科全书”,从今天起,外宣君将推出“学习民法典”栏目,带您走近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希望广大师生及家长同志能从中受益。
倡导城市文明的当下,高空抛物已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陋习,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在道德上被谴责,法律上也要追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案例:王某路过某小区被高空坠落的半块红砖击中头部导致其受伤严重并当场昏迷。后有人报警并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派出所出警但未查清实际侵权人。王某将抛出砖块的所在楼层84个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本案中,部分住户通过积极举证意在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据此抗辩免责。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84个住户的房屋装修入住情况不尽相同,抛掷物或为房屋建设施工时工地遗留或为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故无论业主房屋在事发时是否装修,都不能排除该物品可能位于其房屋内,各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其房屋内没有其他人,因此,除因房屋地理位置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3号房屋被告及监控视频拍摄到的1、2楼住户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被告外,其他54个住户均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因砸伤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补偿。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致人损害行为的新规定:
《民法典》保留《侵权责任法》第85条关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所调整,具体见于《民法典》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