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习民法典丨4】搭便车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如何让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真正为百姓生活保驾护航?为了更好地让群众了解、熟读、运用这部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百科全书”,从今天起,外宣君将推出“学习民法典”栏目,带您走近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希望广大师生及家长同志能从中受益。
【案例回放】
某日,段某驾车从乡下往县城方向行驶,段某与代某是熟人,便让代某无偿搭乘。当车行驶至山路地段时,段某未确保行车安全,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滚下山崖,致使段某、代某受伤,代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级伤残。此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代某受伤后,段某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段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05769.75元。遗憾的是,段某的车辆未有承保。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代某应负担其因善意同乘而发生风险后的间接损失,段某需补偿代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总额的50%,即552886元。此案经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代某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代某的再审申请。
(以上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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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搭便车的双方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就是日常生活中俗称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强调行为的无偿性,上述案例中的舒克和贝塔即为“好意同乘”,二者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利益关系,且舒克超车致追尾的情形系一般过失,应减轻舒克的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搭便车”的情形下,供乘人应自觉遵守交规,提醒搭乘人正确佩戴安全带,保护好自己及搭乘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