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亮剑2020】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男子寻衅滋事潜逃终落网!)
近日,定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在市局合成作战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抓获涉嫌寻衅滋事的网上逃犯邸某辉(男,定州市人)。
2014年2月17日,邸某辉因琐事伙同他人到某足疗店将翁某打致轻伤,并将部分物品砸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邸某辉一直在逃。“亮剑202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西城派出所认真梳理辖区在逃人员,将邸某辉列为重点抓捕对象,多渠道摸排其藏匿线索。2020年10月29日,办案民警通过深入摸排,在合成作战中心的大力配合下,锁定邸某辉藏匿在明月店镇某村。获此线索后,西城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前往抓捕,当日下午15时许,成功将邸某辉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邸某辉对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邸某辉已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罚的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