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细深实快”作风教育开展以来,肃宁县公安局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亮剑202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破小案 护民安”等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效,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展现作风教育成果。
工作中,县公安局以打击“三假”(假印证、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为切入点,经缜密侦查,顺线追踪,先后抓获购买使用假证件人员14名。
图|万里派出所抓获购买各类假证件人员11名
图|窝北派出所抓获购买假机动车行驶证犯罪嫌疑人2名
图|梁村派出所抓获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嫌疑人1名
图|以上为收缴的假证件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购买假证的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