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保县关于全县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办法 )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确保空气质量位居全省前列,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禁放区域:全县所有区域。
二、禁放时间:全年任何时段,特别是春节、元宵节、婚丧嫁娶、清明祭祖等特殊节点。
三、禁放规定:全县范围内严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全县严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各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
五、加强日常监管。农村禁放实行属地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县城建成区,居民小区由住建局负责(有物业管理的),康保镇社区(没有物业管理的)负责;城郊村由康保镇负责;城管局负责全县宾馆、饭店、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及各类提供婚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六、加强源头管控。县行政审批局严禁审批烟花爆竹长期销售网点及临时销售点;公安局、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仓储;公安局、审批局、应急局、县社负责关闭取缔烟花爆竹长期和临时销售点;县公安局、交运局负责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查处。
七、加强联合执法。县公安局、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发现燃放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八、严肃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被上级通报,造成空气质量恶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追责问责。
九、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禁放规定的,欢迎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5551716、5512075
十、本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