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保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冀气领办[2018]156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及企业厂区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各类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范围及时间
我县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的,从通告发布之日禁止在县城主城区、经济开发区内使用。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关规定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现有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于9月15日前完成编码登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发现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监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相关单位负责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警示牌,通知到施工企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