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保县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困难帮扶工作,根据省总工会2020年重点工作部署,依据省、市文件精神,参照《张家口市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试行)》张工办[2020]28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县各级工会组织对缺乏持续稳定脱困能力的职工家庭,以及超出全国级、省级、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确因家庭收入较低、家庭成员患病、子女就学、遭受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的帮扶防贫活动。
第二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工作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原则。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四条 全县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中的在职职工;户籍在农村,以工资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民工需满足“加入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两项条件。
第五条 职工困难帮扶防贫范围:
(一)从全国级困难职工中脱困退出,但仍然缺乏持续稳定脱困能力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且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遭受意外事故、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认定、建档:
(一)已经被纳入到全国级、省级、市级防困档案管理的。
(二)离休、退休等已归属社会化管理的职工。
(三)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四)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八)上级工会和县政府关于扶贫帮困政策中列出的其他否决条件。
第七条 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包括户籍迁出的由家庭供养的在校就读学生。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下岗职工所在单位发放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及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法出具有效的无劳动能力证明(子女在校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三章 帮扶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职工困难帮扶依照分类帮扶、因困帮扶原则,主要有五类:
(一)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对职工家庭进行生活补贴。
(二)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慢性病、重大疾病个人自负医疗费进行补贴,重大疾病种类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执行。
(三)子女助学: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公办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高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子女开展基本生活费补贴。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不经帮扶可能因经济权益受损造成家庭生活陷入贫困的职工,给与在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办案工程中提供法律援助产生的费用补贴。
(五)创业就业服务。主要用于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开展创业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求职)和创业项目扶持。
符合帮扶防贫范围的职工家庭可按致困原因叠加享受以上帮扶项目。
第九条 帮扶标准:
(一)生活救助:全年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全年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且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
(三)子女助学:就读公办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年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就读全日制应届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入学第一年每人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其他学年每人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法律援助:援助标准参照《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创业就业服务:使用财政资金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不得超过县人社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使用省总工会经费用于职工创业就业培训的,按照《河北省职工创业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冀工字[2019]29号)文件规定执行;用于创业就业项目扶持的资金,按照省总工会关于创业就业扶持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帮扶工作程序
第十条 职工申请。职工困难帮扶原则上由职工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等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层工会应提醒符合条件的职工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调查。所在单位工会应派2名(含)以上的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对职工的家庭成员、收入、健康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及申请的帮扶事项进行走访核实。
第十二条 单位公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工会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基层工会将《康保县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职工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帮扶中心大厅)进行审核,县总工会通过会议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基层工会并告知理由。
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上报申请材料的初审;县总工会负责全县各基层工会上报材料的审批。
第十四条 归档录入。按照“谁审批、谁归档、谁录入”的原则,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帮扶档案,通过审批后,县总工会帮扶中心统一归档,档案信息录入省总工会职工困难帮扶系统县级防困对象中,本单位同时备份档案。
第十五条 实施帮扶。按照分类帮扶、因困帮扶原则,根据职工困难的帮扶需求,逐户落实帮扶措施。
(一)制定帮扶方案。县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制定和提出帮扶工作方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并经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帮扶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帮扶工作方案规定的类别、时间、标准实施帮扶。
(三)帮扶档案管理。帮扶项目实施后,应规范整理保存拨款凭证、签字发放表等必要材料,统一整理归档。帮扶信息录入省总工会职工困难帮扶系统县级防困对象中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同意安排用于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的资金;
(二)上级工会安排用于帮扶防贫的工会经费;
(三)本级工会经费列支的帮扶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需纳入县总工会预(决)算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帮扶对象所需资金由县总工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帮扶防贫对象不得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会经费用于帮扶防贫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社会捐助资金应按捐款单位(个人)意愿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原则上应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并采取入户回访、电话访谈、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拨付时间等通知职工家庭,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如有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实物)的,应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帮扶防贫工作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帮扶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帮扶档案应包括:职工个人书面申请、申请审批表、致困佐证资料(如收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当年医疗费用票据、就读证明等)、公示证明等,以及其他工会认为需要整理入档的材料。档案应真实详细、符合逻辑,不漏填、错填、少填信息,及时整理、规范统一、存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 帮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进、定期出。对于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要随时接受申请、及时审批纳入。每年9月份对帮扶档案进行集中更新清理。一年甄别一次,按年度建档留存,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预算、发放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帮扶资金接受政府审计、纪委监委监督、巡视巡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要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康保县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康保县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贫申请审批表》
2、工会帮扶防贫人员名单公示(样表)
3、工资证明(样表)
4、人员信息核查数据比对(样表)